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25条
第21.25条 型号合格证的颁发:限用类航空器
已经建立符合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得限用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
申请人表明该航空器满足某个航空器类别的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局方确定对该航空器将被用于的专门作业不适用的那些要求除外;
局方在完成所有试验和检查等审定工作后,确认其型号设计和民用航空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规章和专用条件及环境保护的要求,或者任何未符合这些要求的部分具有局方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申请人表明该航空器在为其预期使用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运行时没有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本条中的“专门作业”指:
农业(喷洒药剂和播种等);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航测(摄影、测绘、石油及矿藏勘探等);
巡查(管道、电力线和水渠的巡查等);
天气控制(人工降雨等);
空中广告;
局方规定的任何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