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33条
第21.133条 申请人的资格
生产许可证申请人的资格及要求如下:
持有下列文件之一的任何人均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持有或者已经申请型号合格证;
持有或者已经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
持有上述证件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利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的生产设施生产具有型号认可证或者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民用航空产品,并持有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本条第(一)款第3项或者第4项的申请人应当持有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或者持有人的适当协议,确保生产和设计之间能够进行必要的沟通与交流,以保证对特定设计的制造符合性。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同时提交第21.13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