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303条

第21.303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提交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拟装用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名称和型号。

生产该零部件的生产设施的名称和地址。

零部件的设计,至少包括下列资料:

说明该零部件构型所必需的图纸和规范;

确定该零部件的结构强度所必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

表明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拟安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适用的适航规章的必要的试验和计算报告,但申请人能证明该零部件的设计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中批准的零部件的设计相同的除外。如果该零部件的设计是根据设计转让协议获得的,还应当提供该协议。

通过试验和计算报告表明符合性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应当提交一份声明,申明其已经符合适航规章的要求。

对第十四章要求的设计保证系统的符合性说明。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当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定:

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

该零部件的材料符合设计中的技术规范;

该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该零部件的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设计中的相应规定。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交第21.308条规定的质量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