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46条
第21.146条 持证人的责任
需要表明机构变化时,修订第21.135条要求的说明文件,并提交给局方。
保持质量系统,符合获得生产许可证时批准的资料和程序,并且接受局方对质量系统的定期评审。
确保每一提交适航审查或者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均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且在交付前一直进行适当的维护以保持安全可用状态。
按照局方要求为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
用制造人的件号和名称、商标、代号或者局方接受的制造人其他标识方法,标识从制造人设施出厂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任何部分(例如,组件、部件或者替换件)。
能够获取为确认依据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符合性和适航性所必需的型号设计资料。
承担第21.5条规定的责任。
保管生产许可证,确保在局方要求时可获取。
局方可以获取其向供应商授权的所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