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45条

第21.145条 持证人的权利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除局方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型号设计外,生产的航空器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证;

除局方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型号设计外,生产的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批准标签;

除局方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型号设计外,该航空产品的零部件无需进一步证明即可获得适航批准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