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87条

第21.487条 设计机构的权利

建立了局方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的设计机构,根据其设计保证系统的能力清单和设计保证系统的相关程序,享有如下权利:

可以申请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或者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确认设计更改是“大改”或者“小改”的分类;

按照第21.95条、第21.319条或者第21.369条批准小改;

按照第21.433条批准修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