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89条
第21.489条 设计机构的责任
建立了局方可接受的设计保证系统的设计机构应当:
维护设计保证手册,使其与设计保证系统一致;
确保在设计机构内部使用设计保证手册作为基本的工作文件;
接受局方对设计保证系统的定期评审;
确认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或者对其的更改或者修理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且没有不安全的特征;
除根据第21.487条的权利批准设计小改或者修理方案之外,向局方提交证明符合本条第(四)款的声明及相关文件;
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根据第21.99条的要求向局方提供相关设计更改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