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50条

第21.150条 质量系统的更改

生产许可证颁发后,质量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当经局方审查;

对可能影响到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检验、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