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35条

第21.435条 修理件的生产

修理中用到的零部件应当依据修理方案批准持有人提供的经批准的设计资料、按照下述要求之一生产:

按照第五章生产;

按照第六章生产;

按照第九章生产;

按照第十章生产;

由维修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工作程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