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8条

第21.8条 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

设计批准持有人和申请人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中适用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的要求。

新生产的运输类飞机,设计批准持有人或者设计批准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应当符合《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CCAR26)中适用于新生产的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