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09条

第21.409条 出口适航证的颁发

局方确认民用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出口适航证:

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第21.174条相关规定;

使用过的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证明该航空器符合持续适航要求,且该航空器已进行规定的适航检查;

符合进口国的特殊要求。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航空器可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中的要求:

进口国以局方可接受的形式和方法接受偏离;

在出口适航证上做为例外列出出口的航空器与型号设计之间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