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07条

第21.407条 出口适航批准的申请

申请出口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向局方提交申请书。

民用航空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交进口国适航当局对下列具体情形的认可声明: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特殊要求;

出口民用航空产品不符合本规定第21.409条或者第21.411条有关颁发出口适航证或者适航批准标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