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11条
第21.411条 适航批准标签的颁发
局方确认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新制造的或者使用过的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符合进口国的特殊要求。
局方确认零部件符合下列条件后,向申请人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新制造的或者使用过的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资料,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零部件上标有制造人的名称、件号、型别号和序列号或者等同的编号;
符合进口国的特殊要求。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的,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可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中的要求:
进口国以局方可接受的形式和方法接受偏离;
在适航批准标签上做为例外列出出口的航空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与型号设计之间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