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15条

第21.415条 出口人的责任

除非进口国另有规定,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出口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向进口国适航当局提供出口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正常运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例如飞行手册、维护手册、安装说明书等,以及进口国特殊要求中规定的其他资料。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出口人为制造人的,还应当提供上述资料后续的更改版。

必要时保存和包装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以防止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在运输或者存储过程中腐蚀或者损坏;并且说明保存和包装的有效期。

完成交付飞行时,拆除为出口交付临时安装的装置,并将航空器恢复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用于销售表演或者交付飞行的,应当向有关国家申请入境许可。出口后应当:

向局方申请注销并交还被转让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和适航证,并且说明所有权转让日期和外国受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按照有关规定从被转让航空器上除去中国国籍标记和登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