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371条

第21.371条 进口零部件的设计批准认可证

局方为符合下列要求的进口零部件颁发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

在国外设计和制造的零部件,该零部件属于与中国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录的范围内。

进口到中国的零部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设计国进行合格审定,证明该零部件已经过检查、试验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或者设计国适用的性能标准,并且符合局方规定的、为达到该技术标准规定的等效安全水平的任何其他性能标准;

零部件制造人已通过其设计国当局向局方提交了申请书及一套适用性能标准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副本;

局方经对本款第2项规定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后,确认提交审定的零部件符合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即为该零部件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按照第21.368条准许的任何偏离应当在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上列出。

除放弃、撤销或者局方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长期有效。

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