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370条
第21.370条 质量系统的更改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颁发后,质量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当经局方审查;
对局方可能影响到零部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颁发后,质量系统的更改应当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质量系统的每一变更应当经局方审查;
对局方可能影响到零部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的质量系统的更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