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23条
第21.423条 PMA件、CTSO件和关键件的标牌或者标记
应当为PMA件设置永久性的和清晰可辨的标牌或者标记,标牌或者标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制造人的名称、商标或者代号;
PMA件的件号;
“CPMA”的字样。
应当为CTSO件设置永久性的和清晰可辨的标牌或者标记,标牌或者标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
CTSO件的名称、型号、件号或者型别代号;
CTSO件的序列号或者制造日期;
对应的CTSO标准的编号。
在制造人的维修手册或者持续适航文件的适航限制部分中规定有更换时间、检查间隔或者相关工作程序的关键件,除了应当按照本条为其设置标牌或者标记之外,还应当将序列号永久性地和清晰可辨地标记在零部件上。
该零部件太小或者在该零部件上无法标记的,应当在该零部件随附的适航批准标签上标记不能在该零部件上标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