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21条

第21.421条 民用航空产品的标牌或者标记

根据第五章或者第六章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上应当设置防火和不易损坏的清晰的标牌或者标记,其内容应当包括型号合格证编号或者生产许可证编号、制造人名称或者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制造日期。

航空器上的标牌应当固定在主舱门或者后舱门入口附近或者机尾附近的机身处明显位置;为进行合格审定而生产的原型航空器,在取得局方颁发的特许飞行证和临时登记证之前,应当在航空器上安装标牌,其内容应当包括制造人名称或者姓名、制造序列号、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制造日期。

航空发动机上的标牌应当固定在易于接近并在正常维护中不可能磨损或者丢失的位置。

螺旋桨的桨叶和桨毂上的标记应当固定在非关键表面上。

非常规航空器上的标牌或者标记应当固定在便于检查的适当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