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403条

第21.403条 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人的资格

对于民用航空产品,任何出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表可以申请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适航证或者适航批准标签作为出口适航批准。

对于零部件,持有下列证件之一的制造人可以申请零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作为出口适航批准:

生产许可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