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40条

第21.140条 检查和试验

生产许可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为了确定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实施对质量系统、设施、技术资料和任何生产的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检查,并且目击任何试验,包括在供应商设施进行的任何检查或者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