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39条

第21.139条 生产地点或者生产设施的变更

如果局方确认按照适用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要求进行管理不会对局方造成过重负担,则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可以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生产设施取得生产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变更生产设施地点,应当向局方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证。

如果生产设施的任何变更可能会影响到民用航空产品或者零部件的检查、制造符合性或者适航性,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