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611条

第21.611条 违反规定变更质量系统或者设计保证系统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50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更改未通知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20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更改未通知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70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对其质量系统的更改未通知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第21.479条,建立了设计保证系统的设计机构对其设计保证系统的变更未通知局方或者未报局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