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613条

第21.613条 未按规定获得证件更改批准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7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申请更改生产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2条,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更改不向局方提出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