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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十六章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21.601条 未报告故障、失效、缺陷或者ETOPS相关事件的处罚 第21.603条 未履行持证人责任的处罚 第21.605条 未按规定获得设计更改批准的处罚 第21.607条 未按规定展示证件的处罚 第21.609条 制造地点变更未通知局方的处罚 第21.611条 违反规定变更质量系统或者设计保证系统的处罚 第21.613条 未按规定获得证件更改批准的处罚 第21.615条 违反规定转让证件的处罚 第21.617条 未按规定设置标记标牌的处罚 第21.619条 未按规定申请适航批准标签的处罚 第21.621条 拒不接受局方适航检查的处罚 第21.623条 对弄虚作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件的处罚 第21.625条 生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事故的处罚 第21.627条 航空器未进行适当维护和修理的处罚 第21.629条 将未取得适航证件的民用航空产品投入运行的处罚 第21.631条 对适航证件失效或者超出适航证件规定范围飞行的处罚
第21.509条 目录 第21.6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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