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605条
第21.605条 未按规定获得设计更改批准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9条,对于需要重新申请新型号合格证而未重新申请;
违反本规定的第21.97条,型号设计大改不经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第21.99条,不按照适航指令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设计更改方案的或者实施提出设计更改方案而不经局方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9条,对PMA件的设计大改不经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69条,对CTSO件的设计更改不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