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603条
第21.603条 未履行持证人责任的处罚
持证人未履行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第21.44条,未履行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责任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17条,未履行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者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责任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46条,未履行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16条,未履行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66条,未履行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责任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415条,未履行出口人的责任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421条、第21.423条或者第21.425条,未按规定设置标牌或者标记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489条,建立了设计保证系统的设计机构未尽到设计机构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