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609条
第21.609条 制造地点变更未通知局方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39条,生产许可证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生产许可证却继续生产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09条,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却继续生产的;
违反本规定的第21.359条,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制造地点变更,但未向局方申请变更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却继续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