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623条

第21.623条 对弄虚作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件的处罚

证件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第21.2A条中所列任何证件的,由局方撤销所持证件。

证件持有人应当在接到撤销证件的通知后,立即将证件上交给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