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21.621条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621条 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 第21.621条 拒不接受局方适航检查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第21.183条、第21.314条或者第21.364条,拒不接受局方进行适航检查的,由局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1.619条 目录 第21.6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