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99条

第21.99条 要求的设计更改

局方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的民用航空产品,其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在局方确定需要进行设计更改以纠正产品的不安全状况时,提交适当的设计更改以供批准;

在该设计更改得到批准后,使得有关该更改的说明材料可被此前按照该型号合格证审定的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

目前没有不安全状态,但局方或者设计批准持有人根据使用经验确定设计更改将对该民用航空产品的安全性有帮助时,设计批准持有人可将适当的设计更改提交局方批准。更改经批准后,该设计批准持有人应当使得有关该设计更改的信息可被相同型号产品的所有使用人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