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75条
第21.175条 对获得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特殊适航证的分类
取得初级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颁发初级类特殊适航证;取得限用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及局方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限用类特殊适航证;取得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颁发轻型运动类特殊适航证。
为航空器设置标牌或者标识的要求
获得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应当在航空器的主舱门入口附近或者驾驶舱附近(或者局方同意的位置)标记“初级类”、“限用类”或者“轻型运动类”字样。设置的标牌或者标记应当采用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清晰可见,其尺寸大小应当在5至20厘米之间。
航空器取得特殊适航证后,不得从事商业性载客运行,并且应当在局方规定的限制条件下进行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