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93条

第21.93条 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型号设计更改分为“小改”和“大改”:

“小改”指对民用航空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民用航空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指除“小改”以外的其他更改。

除本条第(一)款的分类方法外,出于符合《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CCAR36)的目的,型号设计更改还可以分为“声学更改”和“非声学更改”。“声学更改”指可能增加航空器噪声级的自愿的航空器的型号设计更改。声学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噪声标准。

除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分类方法外,出于符合《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CCAR34)的目的,型号设计更改还可以分为“排放更改”和“非排放更改”。“排放更改”指在飞机或者发动机设计中可能增加燃油排泄或者燃气排放的型号设计更改。排放更改应当符合航空器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