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130条

第21.130条 制造符合性声明

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或者权益转让协议受让人,在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时,为其民用航空产品申请航空器适航证或者发动机、螺旋桨的适航批准标签,应当向局方提交由制造人授权的代表签字的制造符合性声明,其内容包括:

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每架航空器均作过地面及试飞检查;

每台发动机或者每副变距螺旋桨均作过最终试车或者工作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