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214条
第21.214条 特许飞行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做特许飞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并获得临时登记证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局方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取得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或者作业飞行。
做特许飞行的航空器应当由持有局方颁发或者认可的相应执照的飞行机组人员驾驶,并且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
特许飞行应当遵守相应的飞行规则,并且应当避开空中交通繁忙的区域、人口稠密地区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
特许飞行应当在飞行手册所规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对该次特许飞行所提出的其他限制条件下进行。
除非得到飞越国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特许飞行证飞越该国领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