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 第21.310条

第21.310条 检查和试验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申请人和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为了确定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实施对设计保证系统、质量系统、设施、技术资料和任何生产的零部件的检查,并且目击任何试验,包括在供应商设施进行的任何检验或者试验。

除非局方同意,申请人或者持证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在证明其符合第21.303条第(二)款2至4项的要求之前,不得将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

完成第21.303条第(二)款2至4项的工作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之前,不得对该零部件作任何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