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 (二) 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

二、 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三)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工商总局负责公布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增前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施审批的国务院相关部… (四) 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 各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

三、 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五) 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 (六) 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四、 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七) 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部门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通过… (八) 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 (九) 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研判分析,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 (十) 防范化解风险。 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要针对存… (十一) 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 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 (十二) 探索综合执法模式。 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配置执法力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五、 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十三) 引导市场主体自治。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各方面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市场主体充分… (十四) 推进行业自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定法规、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 (十五) 鼓励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

六、 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 加强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改革的… (十七) 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 (十八) 强化督促检查。 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 附件: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 附件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项将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 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 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 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 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 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二) 未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国际通信的;

(三) 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用途的;

(四) 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的;

(五) 拒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 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 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五) 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六)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一)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 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二、 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公安部门

四、 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致使弩流失社会,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取消有关企业和单位经营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 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 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1项取消非机构印章刻制单位审批。

一、 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 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 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 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薄,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 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 私自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徽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 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徽章或仿制者。 4. 印制反对人民民主、生产建设及宣传封建等各种反动印刷品者。

四、 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款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没收其原料及成品外,得按照情节之轻重,予以惩处。

五、 对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项将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一、 凡从事为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及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服务、法律咨询和帮助申办签证及境外联络、安排等中介活动,必须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凭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一) 申请报告;

(二) 《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 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 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 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 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 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第四款: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一) 申请书;

(二)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有合伙协议的并应报送合伙协议;

(四) 注册会计师名单、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六) 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

(七)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六、 严格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自律约束 (一) 加强行政许可,严格市场准入。 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注册会计师法、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未… (一)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 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第三条第三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三、 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二) 严格“四证”的审核发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四证”的审核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九) 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含)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

(一)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

(一) 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二) 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三) 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 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二) 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 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四) 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除依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

(一) 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

(三)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四)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一)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四)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

(一)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

(一) 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 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 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 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 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 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一)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一)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

(三)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四) 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一)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 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 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一)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 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四) 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 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

(五) 未经国家批准,不得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已经设立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

《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

二、 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五) 省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下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组织对本地区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加油站

(五) 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上述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

二、 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三) 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油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检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二、 改革鲜茧收购管理体制,适当放宽鲜茧收购渠道

(一)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 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一) 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强化登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不予登记。对违反登记管理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行为,严肃查处;

(三) 认真接受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授权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四) 被授权局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应当事先报告授权局,征求授权局的意见;

(五) 按规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项向授权局报告工作,报送登记数据;

(六) 不断完善工作条件,提高登记管理水平。

被授权局为地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应当接受省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一) 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 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 职责分工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不正当有奖销售、欺诈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三)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 资金信用证明;

(四)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第三款: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

(一)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 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二、 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 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五) 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一) 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 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一) 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 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

(一) 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 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 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一)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 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三) 允许未获得《健康证明书》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四) 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 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一)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一)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二)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三)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二、 关于光盘复制单位的设立。 二、 光盘生产属限制性产业,其中项目建设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办法审批;设立光盘生产企业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程序审批,核发《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

二、 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销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 全面落实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定向销售审批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销售企业和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依法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由定点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开展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和安装企业的清理工作,对原经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凡在2002年6月30日前未获得信息产业及广电主管部门相关经营资格重新核准的,应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

(一) 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 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第一款: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

(一)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 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 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 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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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 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 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 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 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

(一)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 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 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 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 拒绝接受管理机关调查的;

(八) 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 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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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七) 严格按照许可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杜绝无许可经营行为。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细则》等规定和许可的业务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服务,未经许可或批准,不得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和赴台旅游业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质监执法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许可或未经批准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一)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

(一)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 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改为后置审批 第八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