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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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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182项明确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项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9项将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