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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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