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一、 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 二、 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 三、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 四、 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 五、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 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 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 附件1 附件2 (一)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 (二) 减少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三) 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1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