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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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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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