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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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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证监会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5号)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