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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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200项明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的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