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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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88项明确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为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