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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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第86项明确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改)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其中,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与外方合资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应征得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的书面同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第1号,2015年修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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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十二条第三款: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修改)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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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