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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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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附件第193项明确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的实施机关为文化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37项将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