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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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海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七条: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