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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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
第十七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