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134

134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135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