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确定为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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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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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

第五条: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年第4号)

第十七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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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海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七条: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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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一条: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