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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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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为后置审批